农业农村部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1.1.总则
农业农村部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依托于天津农学院,接受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合的各类基础与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的申请。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开放基金课题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并加强与重点实验室、国内其它优势研究单位的交流合作;加强与产业界的沟通和合作;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我国智慧养殖领域的重要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实验室在开放课题规划中根据具体经费建设情况设置为重点开放课题、一般开放课题和企业开放课题三个类别。
重点开放课题(类别1)主要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支持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通过实质性合作开展前沿性、探索性的研究工作,产出原创性的研究成果。
一般开放课题(类别2)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资助工作基础较好、学术特色明显的关键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鼓励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力争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企业开放课题(类别3)主要承担单位为企业(应用)单位,旨在沟通实验室和企业(应用)单位的联系,促进实验室研究成果的转化。
课题编号规则为:年度-TJAULSBF-课题类型(1~3)方向(1~5)(课题序号01-**)。例:2023-TJAULSBF-2315(注:间隔符为减号而非下划线等其他符号)是指2023年度天津农学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一般开放课题(类别2),动物源性食品加工、营养与安全方向(方向3)设立的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赋予本年度该课题序号为15号。课题申报阶段,课题序号记为**,待立项后重点实验室统一赋予课题序号。
课题旨在促进交流合作,原则上要求对外单位开放,实验室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开放课题要符合实验室的发展方向,要有理论创新、还要能够实际示范应用。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相关论文,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者所在单位可以共同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在论文首页注明“农业农村部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开放基金资助(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SmartBreeding (Co-construction by Ministry and Provinc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and Rural Affairs)”和课题编号。著作在扉页上应署“农业农村部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开放基金资助”。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在农业农村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实验室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连续稳定支持的情况下,实验室将根据上述既定原则和要求,每年都接受开放课题申报,会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开放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职的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或在智慧养殖领域较有建树(在智慧养殖领域,科研经费到帐额度20万以上或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文章或第一完成人申请至少1项专利)的研究人员,并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开放课题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实验室主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开放课题的管理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课题执行期一般为1-2年,在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开放课题研究人员每年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年度总结报告。开放课题结束后,应于半年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结题相关资料,实验室综合评审,给出结题意见。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农业农村部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开放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对于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的课题,实验室主任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课题资助,对于课题完成情况好、产出成果多的课题,实验室将考虑追加支持。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和科研课题管理的相关规定。开放课题经费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学术会议注册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校内申报开放课题经费在使用中须由课题申请人根据预算情况及具体开支情况,填写有关经费支取和报销单据,发票抬头为“天津农学院”,税号为12120000401359073B,报销单据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即可到天津农学院财务处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023年9月1日